一、销售额审查
太原增值税审计的小编告诉大家,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,销项税额的计算要素有二:销售额与适用税率。销售额的审查是增值税审查的首要环节,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:
(一)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。按规定只要是跟销售有关的收费如:卖方提供装卸所得收入等都应并入应税销售额。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收取购货方的价外收入时存在不开发票,或将已收取的价外收入通过往来账款处理,或直接抵账,冲销各自的往来账,或长期挂在往来账上,到一定时间就以清理“呆滞账”的方式,将其列入往来账的货物销售收入或价外收入,直接转入当期损益。
(二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、分配给投资者、无偿赠送他人,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。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只有分配给股东时才可按成本转销售收入。
(三)销售残次品(废品)、半残品、副产品和下脚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销售额。审计时发现多数企业把此项收入进入小金库,或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。
(四)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的,是否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。一些企业没有并入应税销售额,直接计入福利费用或企业管理费。
(五)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,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。如:企业促销零售价1 107元,收回旧物作价100元实收1 070元,企业按实收价计收入就会少计销项税。
(六)以物易物或应税货物低偿债物,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。实际上企业很少有并入应税销售额,多数直接转往来账或不入账。
(七)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视同销售货物,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。
(八)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,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,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。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取得一种促销手段。其还本支出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处理。
(九)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,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,其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是否正确。混合销售行为如征增值税,应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,结合“主营业务收入”明细账,查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。
(十)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,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“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”,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。
(十一)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,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、摩托车、游艇,售价超过原值的,按照4%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;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。
(十二)为销售货物而出租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,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,是否已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。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,如对销售酒类产品(除适用啤酒、黄酒外)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。
(十三)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,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,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折扣额,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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